市民曾女士: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10个月,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2010年9月我办理了离职手续,但6月份工资未发给我,说是公司规定要离职后两个月才能发,还扣了我几百元服装折旧费。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张存明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该法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报酬,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议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解决你的被扣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来获得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得到的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被扣的工资。(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