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卡姓“公”
不姓“霸”
■薛建国
“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这相当于是对用户合法退资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完卡内余额,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清理。”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河南等省市的1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发出《建议信》,建议主动删除公交卡“退资霸王条款”。
公交卡霸王条款是个老话题,为什么老话题还在重提,是因为这是个老大难问题。类似的建议其实有过不少,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人士,但问题是“外甥打灯笼——照舅”。14名律师在《建议信》提到,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律师的建议,出自非权力部门,能够起多大作用现在不好说,但值得期许:一是律师是站在专业角度“说法”,只要有关方面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其错有必纠的可能;二是,这个建议不是某一个律师的“单兵作战”,联名让人感觉有“集体的力量”,形式强感,应该会产生冲击波。
“退卡不退余额”或“退资要收取10%手续费”等,公交卡运营公司的这些规定,可谓完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唱对台戏。特别在媒体及其他社会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中,仍我行我素,底气来自哪里?公交卡运营公司说,收取退资手续费是“防止某些单位以福利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大额卡,然后退卡套现,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理由好像挺充分,一家企业主动替国家着想,堵税收漏洞,赞一个才是啊!其实,这种遁词不经律师一驳,某些单位利用退换卡来谋取福利属极个别情形,并不是所有持卡人都存在这种可能;其次,即使出现了,这也属于公交卡运营公司一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再次,有很多方式可以规避这种风险,比如公交卡运营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这实际上也是它的义务。因此,公交卡运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敢于违背大众意愿,坚持错误立场,公交卡运营公司何来霸气?对此,参与联名的天津律师马卫一针见血提出,对于公交企业的这种“圈钱”行为,政府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肩负审查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轻而易举地给企业的“圈钱”方案加盖了“印章”,给“霸王条款”一块合法的挡箭牌。由此可见,这霸气不是与生俱来的,根源在于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公交卡只有牢记姓“公”,才能赢得市民的欢迎和社会的尊重,如果沦为赚钱的工具,那就大错特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