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她人插足婚姻,前妻心存不满
频发短信辱骂“第三者”
法院判决:立即停止手机短信辱骂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朱文亮 记者 金汝)“终于可以不受短信辱骂了。”日前,林女士从法院拿到判决书,松了一口气:在过去的3个多月时间里,她害怕看到手机短信,因为短信内容很可能充斥着恶毒语言。
林女士是瑞安人,40多岁,生意人。去年9月的一天,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手机提示音,她收到一条短信,随手打开一看,顿时被短信内容惊住了。
短信说林某是“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并以恶毒的语言将她痛骂了一通。
以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她经常收到类似辱骂短信。
发短信的是吴女士,40多岁,刚刚和丈夫钱某离婚。
原来,吴女士婚后怀疑钱某与别的女子有暧昧关系,夫妻关系趋于紧张。后来钱某向法院起诉,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钱某与林女士结婚。
但是吴女士一直没有走出离婚的阴影,便将林女士视为破坏婚姻的“第三者”,不断发短信辱骂。
不堪骚扰的林女士最终选择了起诉,希望法院还自己一个公道,让吴女士自重。她将手机短信保留、截图,留作证据。
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吴女士都未参加。经过调查取证,加上林女士的陈述及大量的短信截图等证据,法庭认定短信是吴女士发送,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判令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发送手机信息的形式对林女士的人格实施侵害。
判决书写道:被告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或有前因,但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人格受损,同时也是对自我人格的贬低和践踏。
法官说,如果吴女士没有执行判决,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自身人格权的保护,但是人格权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且难以固定相关证据,往往很难获得胜诉。特别是进入网络时代,不少人打官司时,手里握着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因自身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无法认定证据的完整性,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法官介绍,电子数据需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当事人在电子证据最初生成之时,最好采取公证等有效手段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合法固定;涉及到借贷的,还要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能保证其真实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