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卖给别人的房子私自拿去抵押
请问合同有效吗?
市民蔡先生: A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B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年6月2日A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在 B 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A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请问该抵押合同有效吗,抵押权是否设立?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于B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A公司擅自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李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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