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路拆迁安置房办赠与手续可免征契税吗?
编号5708:根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房产赠与须按规定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根据拆迁安置合同,公园路拆迁户可在2008年拿到房产证,按照这个时间,赠与的房产就不用缴纳这3%的契税。2012年底,我们才拿到房产证。我们现在办理赠与手续的话,需要缴纳3%的契税。请问旧城办可以帮我们免掉这3%的契税吗?
市旧城办回复:2012年7月30日,市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就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涉及契税征收问题进行协调并达成如下意见:“房地产列入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或2012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安置留地建设项目,经市旧城办或市农住建办鉴证确认的旧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旧村改造安置协议、安置留地建房指标分配协议的签订时间或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裁决时间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家庭原有房屋、安置房或分配房的房地产登记中涉及的契税征收,按不需提交契税缴纳凭证的历史惯例执行。”即2012年1月1日前签订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户,按分家析产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 (李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