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因(2012)温瑞执民字第1065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黄土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莘字第房字第00017254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我局莘塍所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莘字第00017254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作废该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黄土水,地号:I1102-9-6,坐落在瑞安市莘塍上村前莘路11号)。
特此公告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