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因(2012)温瑞执民字第27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温瑞执民字第277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胡青青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瑞房字第00111785号房屋所有权证向瑞安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我局将注销瑞房字第0011178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依法作废该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胡青青,坐落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8A08室)。
特此公告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