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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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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约
员工要经济补偿
能支持吗?
市民吴先生咨询:周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到期后,周某要求月薪加300元即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就不续签,最终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周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杨建崇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若因劳动者要求加薪条件无法满足而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周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记者 林长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