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试行办法
(2013年4月23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作评议(以下简称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报市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评议的主体: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评议的对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六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履职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开展评议,应成立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可以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调查时,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评议调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被评议单位工作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征求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梳理掌握的情况和各类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要按照评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下步工作打算和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被评议单位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应列席评议会议,并可根据需要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或邀请公民旁听。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会议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负责人作调查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评议发言;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70%及以上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30%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评议调查组对调查情况及会议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7日内,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加强整改,评议意见没有明确整改时限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办理、相关工作落实和改进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整改不力或不满意的,将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 被测评为不满意单位的,该单位本年度综合考绩不得评先评优,建议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调整该单位班子成员;对测评不满意票超过50%的,建议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并根据责任情况对部门班子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启动撤职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作出评议工作书面报告,作为综合考绩和人事安排的参考依据,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属垂直管理部门的,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评议工作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