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免费提供;狂犬病、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等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本报讯(记者 陈艳)年初,市兽医主管部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制定了我市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以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记者从市兽医主管部门了解到,我市将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强制免疫,疫苗全部免费提供;对狂犬病、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等进行全面免疫,要求免疫密度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根据免疫计划,对7-10日龄内的肉禽进行首免,饲养期超过60日龄的肉禽则必须在首免后2-3周加强免疫一次;对7-14日龄的种鸡、蛋鸡进行首免,14-21日龄的种鸭、种鹅、蛋鸭、蛋鹅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种鸡、蛋鸡、种鸭、种鹅、蛋鸭、蛋鹅必须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4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未到首免日龄的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牲畜口蹄疫免疫计划
根据计划,对28-35日龄的仔猪、羔羊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根据免疫计划,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如使用灭活苗首免的,必须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使用活疫苗的,可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猪瘟免疫计划
根据免疫计划,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新城疫等其他动物疫病
免疫计划
对于新城疫,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农村散养鸡实行春、秋季集中免疫,月月定期补免;对于狂犬病,每年春季对所有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秋季对其他未免疫犬只进行集中补免。新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对于羊痘,每年春季对所有羊集中进行一次羊痘弱毒疫苗免疫,秋季对其他未免疫羊只进行集中补免;对于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在蚊子出现前1-2个月(4月份),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
注: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相关动物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