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外购住房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包括自建住房对外销售。
特此公告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