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十项严禁行为
给村级党员干部
戴上“紧箍”
本报讯 (记者 孙文静 通讯员 张炯)去年,马屿镇女岙村党支部书记林某某等5人,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村自来水工程中以虚报水管采购款的方式,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40000元,并予以私分,5人均被判处刑罚、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村干部被处理的典型例子,在我市并不少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党员干部行为,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制定出台《瑞安市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村级党员干部十项严禁行为,包括: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决议、决定或工作任务主观上推诿扯皮,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村级重大党务、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独断专行,侵害村民合法权利或给村集体造成一定损失的,或者村级“三务”(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矛盾的等。
此外,《办法》规定要建立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市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道)成立由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