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履行期将届满存款仍冻结
被告“很捉急”
法院赴杭划拨
1600万元
当事双方都欢喜
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见习记者 黄君君)近日,被告杭州上城区某建设集团“很捉急”,自动履行期即将届满,可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仍被冻结着,无法履行债务。逾期,又面临每日4300余元的高额利息。前日,市法院应该集团申请,急人所急,及时赶赴杭州解冻并划拨案款,让案件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2009年8月,杭州上城区某建设集团因施工需要,与飞云街道某混凝土制品公司订立《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混凝土公司向该集团供应混凝土,建设集团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80%货款,余款则在工程结顶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支付承担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混凝土公司按照约定向建设集团供应混凝土,但到合同约定日止,建设集团未按时支付货款,累计拖欠14492448.97元。2013年10月,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建设集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货款与违约金。同时,混凝土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对建设集团在杭州某银行账户中的1600万元进行冻结。
经两次开庭,法院认为建设集团拖欠大量应付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支持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今年3月6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生效日至3月17日为自动履行期,逾期混凝土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而建设集团除支付货款与违约金外,还要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每日4347.73元。
面对即将届满的自动履行期,建设集团很着急,除了被冻结的1600万元,没有多余的流动资金可以一次性支付案款。为了避免多余债务的产生,同时也为了不上银行贷款的信用黑名单,建设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划拨案款的申请。
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利益,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办法官立马赶赴杭州,对建设集团1600万元的存款进行解冻并划拨。经确认,欠款已于3月17日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