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不久之前从温州听说,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市会推出这项政策吗?”日前,有网友在瑞网议事厅咨询(问题编号:11391)。在看到网友的留言后,记者向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也将从今年起提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并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根据新规定,我市凡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在职职工),已办理终止手续,但尚未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给予补发。遗属领取人带本人身份证至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4000元,抚恤金标准10000元。
新规定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含)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按老标准办理终止手续,但未按新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原领取人凭身份证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手续。
另外,企业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已代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凭单位收款收据及其遗属领取人的身份证,与遗属领取人至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领取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的材料包括领取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死亡证明、火葬证明。如属企业在职职工,还需提供未在单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