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费该如何处理
编号11761:我是事业单位在职员工,个人档案却入了瑞安市人才中心。因为本单位大部分工作人员的档案都在本单位管理。现查询显示欠管理费1550元,下一步该如何操作,请告示。谢谢。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人事代理费系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浙劳人才[91]26号)作出规定,单位托管人事关系档案每人每月收费标准为20元,每年240元。2013年开始标准降为10元,每年120元。该项收费经瑞安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我局从1997年开始正式实施这项工作。当时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为各类企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及各类流动人才,而对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尚未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3年转发《关于做好2003年温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03〕68号),明确规定“凡属公开考录的事业单位或岗位接收毕业生一律按考录增人,未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考录的,不予办理增人手续。”“ 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据此,我市从2003年开始,对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同时收取人事代理费。
根据浙人发(2013)204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本单位自行管理。
因此您的档案可由单位申请调档并交纳之前的人事代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