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粮食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加大全市水稻保险的覆盖面及支持力度,2014年瑞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专门制订了实施方案,并于6月5日全面启动水稻承保工作,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1.投保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所有水稻种植户为投保对象。投保面积以水稻种植户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实行投保。
2.投保资料要求
(1)被保险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一折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各村报帐员处确定水稻种植亩数。种粮大户提供土地承包流转面积依据,据实填写表格内容。
(2)每村填写一份投保单及汇总清单,要素必须齐全,格式必须规范,经当地村委会盖章、村委会主任及农办签字后统一交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进行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扬花期低温、干旱;
(2)病虫害: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条纹叶枯病。
4.保险期限
早稻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15日24时止;中稻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10日24时止;晚稻保险起始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0日15时止;考虑到填单、收单、送单需要一个时间段,保险起始日统一为填写水稻投保单当日往后推3天。
水稻投保截止日:早稻为2014年6月25日;中晚稻为2014年9月1日。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赔偿标准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低于或等于20%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高于20%时,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生长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损失产量/平均正常产量
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1)若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观察期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2)保险水稻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又遭受非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对于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在计算损失时予以扣除。
(3)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面积小于其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地块与非保险地块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确定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地块与非保险地块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确定的保险面积与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以种植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受灾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受灾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水稻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种植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6)以上规定与实际情况有冲突的,以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7)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气象证明、身份证以及银行帐号等资料。
(8)双方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一次性汇入被保险人账户。
当季水稻理赔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农办协助保险公司在各村公布当地政策性水稻赔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凡发现保险欺诈行为的,一律报公安机关处理。
承保咨询:人保财险公司 65818798,各镇街农办办公电话
瑞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
2014年6月23日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
600元/亩 | 中央财政 | 省财政占 | 市级财政 | 农户自负 | 合计 |
15.75元 | 14.4元 | 13.95元 | 0.90元 | 45元/亩 |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苗 期 | 50% |
苗期后 | 100% |
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