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退还结算墙改专项基金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
根据浙财综字[2012]257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办理退还结算工作,我办对2006年度向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且工程项目砌体完工已经新墙办验收,至今尚未办理退还结算的,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文件规定到瑞安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安阳大厦21楼)办理有关退还结算手续。
如逾期不办或办理结算手续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交纳的墙改专项基金不予退还,一律全额转交国库。(垂询电话:65839182)
瑞安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