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活跃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2015 年春节期间允许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根据《瑞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经营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经营实行同步管理。时间安排如下:
1. 2015 年 2 月 18 日-21 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三),共 4 天,允许全天经营和燃放;
2. 2015 年 2 月 17 日(农历十二月廿九)、2 月 22 日-24 日(农历正月初四至初六),共 4 天,允许全天经营,燃放时间限制为 8 时至 22 时。
二、燃放区域
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1. 禁止燃放区域: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⑵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50 米以内;⑶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⑷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 100 米以内;⑸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⑹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⑺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以内;⑻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⑼木结构房屋区域;⑽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⑾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50 米以内;(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2. 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规定
1. 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2. 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3. 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 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5. 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分别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五、法律责任
1.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作出罚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刑事责任。
2. 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的, 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3 日
关于 2015 年春节期间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