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人,
办“铁案”有保障
■薛建国
2014年7月24日,瑞安市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成为浙江省两家试点法院之一。改革之变,可用两个数据说话,一是主审法官独立签发3100多件案件,二是院长庭长带头办案1867件(详见本报2月10日1版报道)。
不知法院审判内情的人一般会以为,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由庭上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报道看,法官审理案件独立性不是很强,院长、庭长有权力签发裁判文书,有权发表意见、要求复议等,一句话,“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权力在“上头”。这种现象存在很大弊端,审判两张皮,让权力有缝可钻,干预办案;“审的人不判”,一定程度上会淡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对错与己无关,有问题找领导;“判的人不审”,是与实际脱节,容易掺杂个人意志,最终影响客观判断。“判的人不审”,很多时候,不是指一个人,是“集体讨论”或“大家研究”的结果,也导致责任追究不易。改革,是顺应人民群众阳光司法要求的一种必然走向,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次革命。我们经常保证,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改革旧的弊端,这种保证就是空头口号。
办“铁案”,人是核心。案子的对错是由人决定的,我们可以强化法官职业神圣性教育,但仅此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瑞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建立主审法官制,让法官拥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审和判合二为一,不再是两张皮。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促使他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每一个案子。也许有人会担心,主审法官权力加大了,这权力如果用歪了怎么办?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这种权力不是没有约束,也不是没有监督,给你多大权力,就等于给你多大责任,权责相当。你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你就是这个案子的责任人,权力、金钱或人情是很难干预的,因为一旦发生错案,你就是明确的究责对象,且这种责任追究可能是终生的。当然,为推进这一改革,瑞安市法院也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比如说“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院、庭长不得以行政管理方式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个案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的,须全程留痕”等。制度管人,就是让每个人守规矩。规矩守住了,就不会犯错。
院长、庭长放权,好处显而易见,不但让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也解放了自己。院长、庭长很多都是从优秀法官成长起来的,走上领导岗位后,因忙于大量行政管理事务,基本脱离一线办案,这是非常可惜的。主审法官制的确立,让院长、庭长重回办案一线,可发挥其所长,提升办案队伍的水平。毕竟拥有一支高水准的法官队伍,本身也是办“铁案”的重要保障之一。
法院的改革,关键词离不开廉洁、高效,在瑞安市法院,这两个词现在让人看得很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