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即使已拆封照样能退货
■记者 陈成成 通讯员 杨翔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网购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家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投诉仍没消减。
记者昨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升级“消法”,其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该《办法》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7天无理由退货”抵不过“已拆封拒退”
上个月,我市消费者丁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两双鞋。收货拆封后,丁女士很不满意,因为收到的鞋子和网店宣传照片上的相差太大。她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退货的邮费,商家却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最终,在12315的多次协调下,商家愿意承担邮费并同意退货,返还了鞋款。
无独有偶,乔女士在网购时看中一个皮箱,并下了订单。几天后,她收到皮箱却发现,实物与图片完全不一样,根本不是自己要的那款。乔女士怕退货麻烦,本想将就,仔细一检查却发现箱子上还有几道划痕。这下,乔女士不乐意了,联系了商家并把皮箱退回。商家却以货物已拆封为由,不同意退款。无奈,乔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经过调解,商家终于退还128元货款。
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网购达人们有话要说。消费者李小姐说:“有些网店强调自家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对于这些店家,我肯定‘绕道’,但很多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网店,也并非完全支持,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李小姐坦言,“7天无理由退货”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消费者“后悔权”得到升级
今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今以后“已拆封”不再成为商家拒绝退货的一个挡箭牌。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网购来的商品即便已经拆封,也照样可以无理由退货。
[延伸阅读] 实际操作还需沟通
据相关媒体报道,淘宝网方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办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方向应是好的,其中不少规定让平台日常管理也将有法可依。关于“已拆封”等情况在实际退货操作中的模糊地带,工商部门和网购平台目前仍在密切沟通。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消法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障范围,这次的办法则是对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处罚作出限定。”邱宝昌提出,无理由退货往往会影响二次销售,但这本身就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是网络购物这种交易方式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电话购物与线下购物模式不同,购买前看不到实物,收到货可能发现存在色差、虚假宣传等问题。
他说:“对二次销售的商品,卖家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如果商品价值贬损,可以进行降价销售,否则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敢于消费,长远来看对经营者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