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货款支付凭证
今年却成了借款证据?
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
主动撤回虚假起诉
本报讯(通讯员 王建群 林冰茹 记者 黄君君)昨天下午,市法院作出了一个“特殊”的撤诉裁定:涉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在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市法院近日启用当事人、证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后,首例当事人主动撤回虚假起诉。
今年3月初,市法院飞云审判站受理我市某鞋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我市某复合加工厂(以下简称B公司)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A公司主张的8万元借款,竟是她去年已经审结的某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货款支付凭证的抗辩证据。
原来,去年12月,B公司曾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9万余元加工款,A公司提出抗辩说已支付货款8万元,并出示了支付凭证,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8万元与买卖合同纠纷并没有关联,判决A公司返还拖欠的全部加工款。
去年是货款支付凭证,今年成了借款的证据?经办法官产生了怀疑,随后传唤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到庭,并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在询问前,经办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110条规定,要求叶某签署保证书,并就据实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签订保证书后,叶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原来,A公司为了拿回该8万元,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企图浑水摸鱼,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昨天下午,市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书,经办法官也对叶某进行口头训诫。叶某表示,以后不会再有虚假诉讼行为。
据悉,为推进诚信诉讼,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110条、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制作了当事人、证人保证书,不仅对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口头释明,同时以签署保证书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诚信诉讼。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