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分裂症,法院判定离婚无效
律师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办理离婚需法定代理人代理
■记者 蔡玲玲 通讯员 丁飞飞
日前,市民阿娇(化名)在市妇联法律援助站——虞爱萍工作室的帮助下,终于胜诉耗时长达半年之久的行政诉讼:被告市民政局撤销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阿娇和第三人阿胜(化名)作出的登记离婚行政行为。据悉,这是我市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
带精神分裂症妻子至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
据了解,阿娇与阿胜于2002年结婚。2003年,女儿出生,阿娇辞去工作,照料家庭。阿娇文化程度有限,又因终日操持家务、与外界甚少联络,夫妻间渐渐失去了共同语言,摩擦不断。阿娇开始胡思乱想、郁郁寡欢,不良情绪导致其逐渐出现“胡语、行为异常、生活懒散”等症状。
2013年8月,阿胜带着妻子到温州康宁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阿娇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住院55天后回家休养。然而在后续恢复期,由于多种原因,阿娇服药不规律,病情时好时坏、反反复复。
随着治疗的继续,如无底洞般的医疗费用成为压在阿胜心头的重担,他想早日摆脱。
去年9月5日,阿胜带着妻子来到民政局,在没有通知阿娇家人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取得离婚证书。
得知情况后,阿娇父亲气愤不已,多次试图与阿胜及市民政局沟通,要求撤销该离婚证,但均未果。去年10月初,他带着女儿阿娇来到虞爱萍工作室,请求法律援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个需要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律师潘晓静得知情况后,深表同情,主动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请缨,作为该案件的援助律师。
去年10月,该案件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阿娇在去年9月5日办理协议离婚时和目前均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该病部分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被鉴定人不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够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阿娇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和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去年12月,市人民法院宣告阿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阿娇)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虽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等材料上签字,但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离婚所带来的后果,且第三人(阿胜)当时隐瞒了原告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故合法性不予认定。”潘晓静称,根据《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判断,原告非自愿离婚。
日前,市法院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例,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市民政局于2014年9月5日向市民阿娇和阿胜作出的登记离婚行政行为。民政局颁发给两人的离婚证书予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