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戒中
维护诚信的尊严
■西小米
近日,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由市处置办牵头开展的企业金融风险化解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一起逃废债行为(详见本报7月29日第1版报道),有力地维护了诚信的尊严。
诚信是儒家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因为文化的传承,也理所当然地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诚者,不自欺;信者,不欺人。诚实守信,绝不自欺欺人,这是每一个公民做人的本分,也是待人处事的准则。一个人,若是失去了诚信,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做一个好公民的资格。一个社会,若是失去了诚信,势必是善人被欺,恶人得利,尔虞我诈,弱肉强食;一个社会,若是失去了诚信,那公序良俗就难以形成,人与人之间所应有的和谐关系将遭到严重伤害;一个社会,若是失去了诚信,一些人火中取栗的冒险心理将会滋生,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将会膨胀,相反地,那些脚踏实地、勤劳肯干的美德将会随之丧失。总而言之,维护诚信的尊严,意义重大。
我国传统文化中有“阳儒阴法”的说法,可以这么理解:从正面褒扬儒家的价值取向,从反面采用法律的惩戒手段。维护诚信的尊严,正需要从这两面入手,肯定诚信的美德,否定失信的恶行,正反两面,相辅相成。褒扬诚信,不仅要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宣传,也不仅是树立几个可望不可及的典型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在细枝末节的日常言行中让诚实守信的人切切实实地得益;惩戒失信,从表面上看只是打击了几个自欺欺人的人,而从本质上看正是维护了诚实守信的人的基本权益,让好人的利益不受损。我市法院在这起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案件中,严厉处罚当事人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逃避执行行为,既维护了买受人的既得权益,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诚信的尊严。
诚信本该是人的天然本性,但有些人在义与利的权衡中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或者其纯良品性早已被利益所蒙蔽,以致做出不讲诚信、见利忘义的事情。这个时候,单凭苦口婆心的正面教育已是不够,需采用“当头棒喝”的做法,即以严峻的方式使人警醒。在这起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案件中,我市法院执行法官仔细审查相关材料,揭穿当事人伪造虚假租赁合同的“把戏”,进而用法律手段给予严惩,成效显著。
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我们要在褒扬中成就诚信的高贵,在惩戒中维护诚信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