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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住房公积金代价高,切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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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积金瑞安分中心发生两起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事件,现以此为负面教材,广而告之,以期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为助力法治瑞安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事件回顾:
1、2015年4月29日,职工A某与其妻B某以购房名义,凭中介机构伪造的高伪真购房合同和发票到窗口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提取账户余额199100元和80600元。
2、2015年8月18日,职工C某伪造与D某的婚姻关系证明,以D某的购房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住房公积金余额123000元。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处理
在确认职工的伪造事实后,瑞安分中心通过与当事人沟通、面谈、立案,并发函要求限期退回骗提款及产生的缴存利息,已成功追回全部骗提款。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其骗提行为已触犯《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和严重后果,及时弥补过失,诚恳接受批评教育。
四、温馨提示:
在与当事人面谈过程中,当事人提及通过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并支付高额的费用。该中介机构为苏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并有一套看似完整的骗提手段,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个别缴存职工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为公积金中心有一系列严密的审查制度,骗提行为一定会被发现,到时不仅要全额退还所支取的公积金本息,还要处以相应罚金,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之前交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也将打水漂。此外,公积金中心也咨询过公安部门,如果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立案侦查,到时中介机构和通过他们实施骗提的职工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我们在这里呼吁,广大职工一定要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按规定程序办理,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听信中介机构的教唆,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