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妇女角度
维护妇女权益
■金粟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但规定了妇女的产假,而且还规定了流产假与痛经假,实在是够细致,够体贴,够有人情味,是站在妇女的角度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至2天……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见本报2月18日第4版报道)。笔者认为,这些“特别规定”是站在妇女的角度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一直是一个男权社会,妇女只是附属的角色。据《礼记》记载,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尊女卑,显而易见。其后,东汉女文学家班昭编写的《女戒》、东汉末期学者蔡邕编写的《女训》、唐太宗之妻长孙皇后编写的《女则》、唐朝后期宋氏姐妹编写的《女论语》、明成祖朱棣之妻徐氏编写的《女德》等,都对妇女有相当严格的专门约束。特别是宋明理学盛行以后,妇女的地位更其卑下,其处境更其悲催。在有些地方,一条族规甚至一条家规,就可以轻易剥夺妇女的生活权利、生存权利乃至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的“三寸金莲”,就是旧社会妇女饱受凌辱与迫害的铁证。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地位,妇女有了与男子一样接受教育、参政议政、参加工作的权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讲到,“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只有妇女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权利的平等,才是有可能实现的”,这就是说,妇女只有从家庭里走出来,同男子一起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才能改变其从属地位,只有与男子同工同酬,才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进而在人格上取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不过,粗线条的“男女同工同酬”,更多的还是站在男人的角度考虑并给予妇女的平等权利。由于两性在生理上的不同特点,如果机械地要求“男女同工”,这实际上是从一种不平等走向了另一种不平等。比如,同样是坐在电脑前面上班,孕期的妇女就有可能要受到辐射的伤害,这对下一代与整个社会都是不利的;再者,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的例假,其间上班自然比男子更辛苦。“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但规定了妇女的产假,而且还规定了流产假与痛经假,实在是够细致,够体贴,够有人情味。
有人说,如果有个别妇女弄虚作假,谎称流产或痛经怎么办?当然,这不是不可能。但说这话首先是对妇女的不尊重和不信任,是“有罪推定”,是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作怪;再说,请假是有程序的,即便真的弄虚作假了,也是要受到惩罚的。
《诗经》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何况“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身就不是“石”,而是“玉”,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