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证
女方提出离婚
获4000元
精神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记者昨日从市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证,一审判决遭受家暴一方获得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6月,王女士向市法院起诉离婚。她说,她与丈夫金先生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二人感情一般,婚后逐渐发现双方的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纷争不断。期间,丈夫还两度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本已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她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的抚养权与相应经济损失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
王女士提供的诉讼证据里,包括门诊发票与家暴告诫书。据悉,今年5月,因金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王女士鼻子、大腿、手臂等多处受伤,市公安局据此对金先生开出《家庭暴力告诫书》。
庭审中,金先生对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王女士起诉离婚,金先生同意离婚,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孩子由王女士抚养更为适宜。王女士关于医疗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金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金先生应一次性支付王女士精神抚慰金4000元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王女士与金先生离婚,婚生女儿由王女士抚养,金先生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另外,金先生需赔偿王女士医疗费494.55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4494.55元。
经办法官表示,《反家暴法》规定的“家暴告诫书”为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佐证。以此认定的婚姻家庭中存在家暴事实,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抚慰金,提供了事实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不易取证的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证明方式,对于司法实践来说,维护被家暴一方合法权益,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