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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
被判3年6个月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

    被判3年6个月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萱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金条、超市购物券等财物。近日,市法院对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公诉机关起诉:叶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叶某,出生于1957年,原系政协瑞安市委员会主任科员。因此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23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今年5月20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市检察院建议,此案曾两次延期审理,同年6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瑞安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教育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洪某等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杨某等人所送的现金、金条、超市购物券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5513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市法院认为,证人杨某、洪某等均证实,他们是为了寻求或者感谢被告人叶某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而给被告人送香烟、超市卡等财物,且他们与被告人叶某之间不存在人情来往。叶某也多次供述均供认,他收受杨某、洪某等人的财物,均系为感谢他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而送。因此,被告人提出其收受杨某、洪某等人的财物属于朋友之间的人情范畴,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收受赖某20万元现金的事实认定上,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均可证实被告人叶某收受了赖某所送的20万元现金。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收受余某的贿赂问题上,市法院认为,余某为感谢被告人叶某对他在解决亲戚朋友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以及同叶某搞好关系,以高利借贷的名义变相送给被告人叶某财物。而被告人叶某利用其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行使学校招生工作等职权过程中,为余某解决孩子入学指标提供帮助,以向余某放贷为名义,实际收受高额利息款,主观上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另外,被告人叶某收受陈某钱财不属于受贿且事实上已经退还款项的意见,市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亦不予采纳。

    据法院认定事实,叶某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事项中,有校长、教师岗位调动和提拔,有教师职称评定,有招生名额审批,还有行贿人子女入学等。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在另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市法院认为,叶某的妻子被告人陈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与叶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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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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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在现场 00004 市教育局原局长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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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