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572915070U)
法定代表人:池丽丹
企业类型: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工商登记经营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岑头工业区3路1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辖
二、案件调查经过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对你公司实施检查,稽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稽查类型为专案检查。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已审理完毕。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2013年账外销售收入313535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533009.50元;2014年账外销售收入1245000.0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11650.00元。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744659.50元构成偷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鉴于你公司无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我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按照7%的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度至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1.2013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2209998.26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313535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345348.26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74174.3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3543.59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9.9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3443.69元。
2.2014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4569818.87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124500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814818.87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7037.3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1759.33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8637.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121.95元。
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构成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无签证。
2. 6户购货单位证明及支付货款的复印件等共67份。
3.申报表复印件。
4. 会计的询问笔录。
5.其他相关书证。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规定,补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74465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补缴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应补税款881225.1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入金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