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瑞安市联正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572915070U)
法定代表人:池丽丹
企业类型: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工商登记经营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岑头工业区3路1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辖
二、案件调查经过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对你公司实施检查,稽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 4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稽查类型为专案检查。
于2017年2月28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国税稽罚告〔2016〕25号)。瑞安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已审理完毕。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2013年账外销售收入313535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533009.50元;2014年账外销售收入1245000.00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11650.00元。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增值税744659.50元构成偷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鉴于你公司无法准确核实成本费用,我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规定,按照7%的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度至201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1.2013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2209998.26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313535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345348.26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74174.3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3543.59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9.9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3443.69元。
2.2014年度你公司已申报的营业收入4569818.87元,未申报的营业收入1245000.00元,合计应税收入5814818.87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7037.3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1759.33元,你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8637.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121.95元。
以上少缴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构成偷税。
(三)你公司遗失2011年至2014年的账簿凭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无签证。
2. 6户购货单位证明及支付货款的复印件等共67份。
3.申报表复印件。
4. 会计的询问笔录。
5.其他相关书证。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五、处罚决定及依据、自由裁量权行使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013年至2014年期间增值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744659.50元的一倍罚款,计744659.50元;对2013年度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36565.64元的一倍罚款,计136565.6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遗失2011年至2014年的账簿凭证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六、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91225.1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入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