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对象
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2017年1月1日以后创办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年征缴对象)
二、征缴标准
残保金月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三、征缴方式、申报期限
残保金从2017年8月份起实行用人单位按月(按季)自行申报的征缴方式。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每季)15日(节假日顺延)前,登录《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www.zjds-etax.cn)在“纳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申报缴纳。按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将2017年1-6月(所属期)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在2017年8月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以后逐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将前二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在2017年10月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以后逐季申报。
用人单位在进行残保金申报时按网税申报表要求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6日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行申报缴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