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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瑞安首创
“醉驾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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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瑞安首创

    “醉驾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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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荣

    11月27日,市检察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不起诉决定书”,对醉酒驾车的犯罪嫌疑人张磊不起诉。这是市检察院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的首案。这项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

    自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醉驾入刑”后,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在全国范围内遏制了酒后驾车事故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的势头。然而,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面前,仍有不少酒后和醉酒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危险驾驶,不惜以身试法。6年来,酒驾醉驾行为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有意思的“巧合”是,瑞安“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新举措成“全国首创”,而“醉驾入刑第一案”也出自瑞安,因为“第一”,当年纷纷上了各家媒体的头条。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2011年5月1日下午15时32分,在瑞的安徽人胡某驾驶小轿车在塘下镇罗凤工业区与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上5人不同程度受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浙江乃至全国醉驾入刑第一人。

    6年来,“醉驾入刑”发挥了威慑力,但关于醉驾应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从立法延伸到司法,争议不断。客观地说,凡是出了事“一刀切”的绝对应对做法和举措确实在情理上说不通,如某人醉酒后挪了下车位不幸被查到了,如果被课以刑罚,那么是公务员的就极有可能要被“双开”。即便一介平民,去“里面蹲几个月”也是够受的,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当然醉驾情节严重的,像曾经的公众人物、前央视新闻联播主持人郎永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ml,日前被北京朝阳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4000元,以及2011年5月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连撞3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2.43 mg/ml,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那是咎由自取。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让犯法者改过自新。对于醉驾量刑也应当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这是最高法院今年4月低调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有关要求,意味着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阐明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立场。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规定对“挪动车位型”等6种类型的醉驾属情节比较轻微,即“省三家”规定。

    这次醉驾的张磊有幸成为市检察院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第一个“受益”人,因其被认定醉驾情节轻微,可以做公益“文明劝导”30个小时,又经公益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良好,市检察院作出决定不起诉。这个全国首创的司法案例,可让“醉驾一律入刑”争议不再,在全社会或可起到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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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