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邻里佳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
为保证我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瑞安市工业企业员工的住房需求,改善瑞安市域内工业企业员工住房条件,江南邻里佳园将于近期进行公开配租。具体事宜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方案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共949套,位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江南邻里佳园。主力户型面积约为38平方米、41平方米、50平方米等。
二、实物配租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向瑞安市域内工业企业。
三、申请条件
企业向瑞安经济开发区申请飞云新区江南邻里佳园公共租赁住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须是瑞安市域内工业企业(入驻飞云标准厂房、江南标准厂房企业(含科技孵化器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B类企业优先);
2.申请企业中申请的每一户(人)在瑞安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瑞安市的其他优惠住房政策。
四、实物配租的面积和租金标准
1.房源户型可入住1-4人(床位)不等,企业申请应按1人1床位原则选取房源套数。
2.租金按基本租金标准14.4元/月.平方米缴纳。
3.房屋租金等按约定由企业统一缴纳。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12日,节假日除外)。
企业负责受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真实性进行担保。企业审核后将受理资料报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进行复审,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瑞安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汇总表》;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收证明复印件;
3.企业申请员工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申请员工及其配偶无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5.企业申请员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申请员工婚姻状况材料复印件。
报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1688号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204室
联系电话:65005216 65609002
(二)联合审核。
1.申请企业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科技孵化器企业由市科技局核实)。
2.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完成对申请企业核实结果的复审工作。
3.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联合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完成对申请企业性质、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及企业员工及其配偶的住房等情况的核对,确定获得实物配租企业及员工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期7天。
(三)定位抽签。
瑞安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根据获得实物配租企业申请房源套数确定房源定位,如配租企业申请房源数多于供应房源数,根据配租企业申请房源数按比例折减;配租企业申请房源定位以相对集中原则,由配租企业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四)签订租赁合同。
瑞安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已确定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
六、其他规定
1.办理入住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2.申请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与物业公司、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联系;当出现责任纠纷时,申请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⑥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⑦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承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可以将其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收缴。
4.年审管理、变更管理、互换管理、续租管理、退出管理等参照《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5.本实施方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2018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