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应成为
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
■薛建国
四川人赖某某是瑞安一家菜馆的老板,11月15日,因其店内回收使用“口水油”一案站在了被告席上。涉及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此案的最大亮点在于这是瑞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应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
公益诉讼虽然在浙江起步较早,但公众对这一法律名词还是有些陌生感的,毕竟这类案子检察机关办得太少。但可以相信,随着人民权益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对人民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公益诉讼会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会受到人们关注,因为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
公益诉讼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这一制度的出台,在传统法理上极具突破性。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就打破了这一点,只要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哪怕无直接利益关系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对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去那种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出了问题后“无人追责”的现象将会得到改变。
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此次出台的方案,是对公益诉权行使主体、方式和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制度化、法治化的程度有了新的提升。
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它是一把利剑。我们都知道,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而在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与部分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就要高举公益诉讼这把利剑,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既有兜底救济之义,亦有着社会团体等不具备的优势,包括专业的取证和诉讼能力、人财物的配备等。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善治。公益诉讼是代表“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听取、采纳民意,取得民意最大公约数,并接受公众监督,也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