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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不文明行为之
未佩戴安全头盔
7月26日,玉海街道解放路社区图书馆附近,车牌为RA551035的二轮电动车车主驾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7月30日,隆山路金色时代附近,车牌为RA772722、RA622329、RA733003的电动二轮车车主及随行儿童未佩戴安全头盔。
7月30日,万松路与周松路交叉口,车牌为RA531009电动二轮车车主及随行儿童未佩戴安全头盔。
7月30日,万松路与周松路交叉口,车牌为RA727523的电动二轮车车主闯红灯且驾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交通不文明行为之

    未佩戴安全头盔

    安全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驾驶员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期曝光主题:交通不文明行为之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 潘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七)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素材来自执法单位报送、市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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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不文明行为之
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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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佩戴安全头盔
2019-8-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