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检察部:
彰显情与法的“轻罪部”
■记者 黄君君 通讯员 芮宣
案件办理数量超过全院受案三分之一,平均结案时间只要10天左右,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30天的结案期限,第四检察部在市检察院业务部门里是个“又快又准”的部门。
可在其“快刀斩乱麻”彰显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时时流露出司法的温情,无论是创新诉源治理,还是推进“少捕慎诉”,他们不断延伸检察触角,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在罪与非罪之间如履薄冰
第四检察部又称轻微刑事犯罪检察部(简称“轻罪部”),主要负责办理法定刑3年以下认罪案件,暂受理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刑拘直诉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对简单,虽“案小”但“量多”。
“以最少的人办最多的案,四部设立的初衷就是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第四检察部主任陈静敏说,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其他部的“大案、要案、难案”腾出更多的办案资源。
但小案、快案不代表简单,更是需要保持审慎、谦抑的立场。“小案更容易处在罪与非罪的边缘,我们更要把握分寸,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陈静敏说。
近日,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多次盗窃,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也承认了该3起犯罪事实。但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对该案作了存疑不捕,随后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相继被该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捕决定。
原来,公安机关指控的一起事实中提到,李某某窃取了楼道内装在纸箱中的60余本练习本(部分已使用)。但检察官在听取李某某的辩解后,通过审查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客观性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并结合一般生活经验和逻辑,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有盗窃主观故意,仅是由于该废纸箱阻挡道路,而将其搬离并扔弃他处,且无法排除该纸箱系“抛弃物”的合理怀疑。在认定该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盗窃数额未能达到构罪标准的情况下,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捕决定。
另外,在第四检察部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定罪问题基本解决或无争议,量刑问题成为重中之重。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精准、科学的量刑建议,这对第四检察部的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陈静敏说:“提高量刑建议能力,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对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
创新诉源治理融坚冰
“我愿意做一名长期志愿者,实实在在地为有需要帮助的人做些实事。我将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了虞某某的公益服务心得体会。从一名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到一名富有爱心的志愿者,这背后是第四检察部参与基层诉源治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社会公益服务帮教的有益探索。
今年7月,虞某某因琐事与人口角产生纠纷,继而引发伤害。今年9月,第四检察部受案后,紧紧依托检察职能,积极沟通协调,依法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在综合考虑虞某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赔偿获谅解并认罪认罚等因素后,检察官认为其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标准。
案结并不代表事了,如何做好事后文章尤其重要。“对依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短暂的羁押时间难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教育,但部分人存在再次犯罪的情形,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值得深思,同时我们也要帮助他们重新树立人生观、价值观。”陈静敏说。
而早在2017年11月,市检察院就全国首创以购买公益服务方式对醉驾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帮教,此后,又在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落实不起诉公益帮教,这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预防具有参考意义。
今年10月,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社会公益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以社会公益服务方式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帮教。
在公益组织的安排下,虞某某为社区内的老年人与残疾人提供打扫居室、修理家电、代购物品、爱心陪伴等公益服务,还参加了法制教育学习,在超过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公益组织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因其在公益服务期间表现良好,市检察院于11月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月13日,虞某某在拿到不起诉决定后,又主动参加公益服务。对此,陈静敏感触颇深地说:“借助社工机构的力量,通过一定期限的公益服务和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让犯罪嫌疑人通过助人学会自助,加深对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深悔罪,也达到了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增强了社会和谐的因素。”
此外,第四检察部践行“枫桥经验”,推进“少捕慎诉”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加大非羁押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处理力度,仅今年9月至10月份的不捕率和不起诉率均达到30%以上,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把社会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防止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能增加更多社会矛盾的负面效应。
部门职能
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轻罪类(法定刑3年以下且认罪案件)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以案件类型或者罪名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