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判决温州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
男子酒后从5楼抛物,被判3年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日前,市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温州地区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方某某与朋友相约聚餐喝酒后,回到位于汀田商业街的出租房休息。21时55分许,方某某在5楼窗前拨打前妻电话,因电话未接通,他拿起房内一把椅子往楼下扔去,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被带落至商业街人行道上,玻璃散落一地,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红色轿车,导致车辆左前侧受损。
几十秒后,方某某又将一个装有热水的烧水壶抛向商业街对面人行道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群众见状,立即报警,当晚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查,事发地段人流量大,平日逛街、吃宵夜的市民较多,且事发时临街店铺大多尚在营业,街上不时有人车往来、停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故意从临商业街高层民房抛弃木制椅子和装有热水的烧水壶,其行为已严重威胁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