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8月23日起施行,暂行1年。新的政策有何亮点,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销售“限价”制度化
《通知》明确,商品房首次申请办理销售手续的,应根据楼面地价、合理成本、产品品质、区域均价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申请办理销售手续前,向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指导小组申请价格指导。经会商指导小组确认的新建商品住房指导价格,作为该项目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最高平均价格。
此外,市区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限房价”类型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还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限价要求,并经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指导小组确认。
首次开盘后
续推上市的房源原则不能涨价
《通知》对后续批次住宅销售价格申报有新规定,要求自施行之日起,市区已办理过预(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批次住宅按以下办法申报销售价格:
1、该项目前一批次预售的房源去化率已达到30%的,方可向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会商指导小组申请后续批次住宅预售价格指导。续开批次申请预售时与前一批次开盘的间隔时间,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把控。
2、续开批次价格定价,以项目前一批次分面积段指导价格、去化情况、价格指数等为参考因素,原则上不得涨价。企业申请的续开批次定价,高于前一批次分面积段指导价格的,前一批次去化率已达到60%及以上的,在价格指数空间范围内可给予适当调整,必须按年、季、月等指数进行严格把关、综合监测。
热盘销售必须全程公证介入
杜绝“挈篮子”
《通知》要求,楼盘当期参加摇号的人数和开盘房源套数比例达到2:1及以上的楼盘,必须采取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对项目当期参加摇号的人数和开盘房源套数比例在2:1以下的楼盘,视情采取公证摇号等方式,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采取公证方式销售商品住房的,必须严格落实《浙江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从公证摇号到公证选房,全流程均由公证处实施,并邀请相关代表现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干涉。
二手房贷款
或将参照“官方指导价”
《通知》明确指出,要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重点对热点住宅小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测,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
(彭丽明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