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叶斌乐 记者 苏盈盈)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它被称为“看不见的污染”,长期接触下会让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受影响。近日,我市某酒店餐饮分公司因涉嫌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日前,安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到举报称市区某酒店存在噪声扰民现象。该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勘查现场,发现该酒店餐饮部经营时冷库外机、空调机组产生较大噪声。执法人员随即联系环保部门及第三方公司,对该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分贝超标。
考虑到第一次检测时周边有其他经营活动,其声音可能会影响噪声检测结果,次日该中队又联系环保部门及第三方公司对该处噪声进行第二次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分贝依旧超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求该酒店餐饮部负责人立即做好减少噪声的防护措施,切断噪声污染源头,尤其在中高考期间,要为考生休息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执法人员介绍,该酒店餐饮分公司涉嫌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该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在建工地等场所噪声扰民问题,下一步将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从快开展噪声检测,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噪声专项整治力度,尤其在中高考期间,为广大考生营造清净舒适的休息、备考和考试环境。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