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何振宇)公园里的树木是国家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破坏。日前,我市一居民擅自剥离万松山公园的湿地松树树皮,造成林木破坏,被立案查处。
据了解,此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安阳街道万松山公园山顶有几棵湿地松树的树皮被人为剥离,树径为25至35厘米,造成林木毁坏。
该局安阳中队随即介入调查。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剥离树皮的为安阳街道某居民,因其个人患有腿疾,平时会使用湿地松树皮浸泡的药水。该居民发现万松山公园山顶一建筑周边有大片湿地松树,故擅自上山对树根部的树皮进行剥离并带走。
执法人员介绍,经第三方检测公司鉴定,此处共有3棵湿地松树根处的树皮被剥离,树木均被毁坏,毁坏树木立木材积(蓄积)为0.8671立方米。
据悉,该居民经执法人员教育后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违法,考虑到调查期间该居民积极配合且毁坏的林木数量为3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对该居民作出被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5日内原地或异地补种3棵树木。
“公共场所的林木属于国家资源,随意破坏是违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说,希望广大市民共同保护林木资源,对于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打击整治。同时,积极引导被处罚人采取复植补种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破坏生态资源的危害性,进一步提升群众爱林护林意识。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