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云丹 记者 吴戌慧)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能擅自购买电动自行车。近日,市市场监管局飞云所(以下简称“飞云市监所”)成功调解一起由未成年人擅自购买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消费纠纷。
此前,飞云市监所接到12345投诉工单,投诉人徐女士称其未成年的女儿未经监护人允许,擅自在飞云辖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飞云市监所调解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现场展开核查和调解工作。经调查,徐女士的女儿今年17岁,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徐女士发现后,认为商家不应将电动车卖给未成年人,要求退货退款。而被投诉人认为,其并不知道购买者是未成年,购买是自愿消费行为,不同意退货退款。
调解现场,调解人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告知被投诉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销售商品时,对难以判明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调解人员告知投诉人,要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全额退款给投诉人,投诉人将电动自行车退还给被投诉人,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售卖贵重或特殊商品时,请注意核实购买者是否成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签订的大额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合同成立;监护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退货并索回购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