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微微 通讯员 吴晓珍)近日,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市公安局移交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就诊人薛某在我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医生”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因该机构涉嫌无证行医,市公安局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市卫生健康局。
由于该机构店面关闭,相关主体信息获取困难,市卫健局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获取到该机构的营业执照主体信息。经调查,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潘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对就诊人薛某及其女儿分别进行询问调查,证实潘某对薛某进行了测体温、量血压、听诊、开药、输液等诊疗行为;潘某本人承认存在以上这些诊疗行为,但否认有输液行为。后执法人员又找到其他顾客进行询问,证实有顾客也曾在该机构就诊,潘某对其进行测体温、看喉咙、挂盐水等诊疗行为。
调查过程中,得知该机构正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因其存在违法行为,延后注销公示流程,案件得以正常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顾客测体温、量血压、听诊、开药等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市卫健局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机构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结案。
提到非法行医,人们往往会与走街串巷的游医联系在一起,对于有固定场所、堂而皇之的无证行医机构,反而因其人员着装及店面装修与医疗机构相似就放松了警惕,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导致生命健康被侵害。 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保证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若要就医,必须到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且开展的医疗项目应与证书核准的项目一致,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