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浩然 记者 杨微微)“就拖了几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庭审现场,潘某某后悔不已。近日,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侦办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名当事人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据悉,涉案人员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作业,被该站执法员当场抓获,并查获渔获物500余公斤,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因在禁渔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渔具,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大,性质恶劣。
法院认为,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工作人员提醒,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无论渔获物多少,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都将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莫让“渔网”触“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