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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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启动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合同格式条款不能再“霸王”
因车行原因没有提到车,返还双倍押金
项颖/制图

  本报讯(记者 项颖 通讯员 胡世文)周先生的女儿即将结婚,他准备买辆奔驰车给她陪嫁。几天前,他带着女儿去塘下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车,准备签订合同时,周先生惊喜地发现合同中有一条:因车行原因造成提不到车,车行须双倍返还押金。

  “这个好,上次我买车时,车行不知道什么原因,到时间提车却没车。当时我很火大,还差点和销售人员吵起来。合同中多了这一条,我们付钱也付得安心。”周先生说。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市民购车时,合同中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相当普遍。这些问题条款,有的与现行法条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有的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的原则不符,有的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有的合同条文用语不规范、不详尽、不具体,可能会令消费者理解有误。近年来,关于购车的消费投诉不断。对此,省工商局启动对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以破除当前汽车行业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及消费陷阱。

  日前,市工商局塘下分局召集塘下汽车企业负责人,针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召开专门指导会,要求各家企业重新模拟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前日,工商人员抽查了两家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已按照规定修改销售合同,并对汽车销售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天气、社会动乱等原因导致车辆入关和运输迟延造成甲方逾期交付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要再修改。天气等原因不明确,要明确标明是地震或者自然灾害……”工商人员说。

  工商塘下分局副局长武昌康表示,希望销售合同平等化后,能营造出一个让消费者满意的平等购车环境。“工商部门也会继续查漏补缺,不断对‘不平等’合同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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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民生 05 合同格式条款不能再“霸王” 2011-11-2 2